股票配资代理分多少 华安证券成都某营业部收警示函 员工推介虚假金融产品
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17日讯 四川证监局昨日发布关于对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东大路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5〕64号)。经查,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安证券”,600909.SH)成都东大路证券营业部未按规定对员工在职期间的廉洁从业情况予以考察评估。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202号)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四川证监局决定对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东大路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四川证监局昨日还发布了关于对田柯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5〕63号)。经查,田柯在华安证券成都菱安路营业部(现华安证券成都东大路营业部)工作期间,存在向客户推介虚假金融产品,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客户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条第二款、《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四川证监局决定对田柯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七条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制定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范,明确廉洁从业要求,加强从业人员廉洁培训和教育,培育廉洁从业文化。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将工作人员廉洁从业纳入工作人员管理体系,在遇有人员聘用、晋级、提拔、离职以及考核、审计、稽核等情形时,对其廉洁从业情况予以考察评估。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条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以下列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一)直接或者间接以第九条所列形式收受、索取他人的财物或者利益;
(二)直接或者间接利用他人提供或主动获取的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谋取利益;
(三)以诱导客户从事不必要交易、使用客户受托资产进行不必要交易等方式谋取利益;
(四)违规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违规兼任可能影响其独立性的职务或者从事与所在机构或者投资者合法利益相冲突的活动;
(五)违规利用职权为近亲属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六)其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责令定期报告、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暂不受理行政许可相关文件等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和各层级子公司(以下统称下属各单位)负责人负责落实本单位的合规管理目标,对本单位合规运营承担责任。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全体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与其执业行为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准则,主动识别、控制其执业行为的合规风险,并对其执业行为的合规性承担责任。
下属各单位及工作人员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合规风险隐患时,应当主动及时向合规负责人报告。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责令改正、监管谈话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公司出现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等情形的,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东大路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东大路证券营业部:
经查,你营业部未按规定对员工在职期间的廉洁从业情况予以考察评估。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202号)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5年9月11日
关于对田柯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田柯:
经查,你在华安证券成都菱安路营业部(现华安证券成都东大路营业部)工作期间,存在向客户推介虚假金融产品,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客户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条第二款、《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5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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